关于发明和实用新型的双报

在中国,同一个发明可以在同一日提出发明和实用新型两个申请。这种制度下,如果放弃了授权的实用新型,便可获得发明专利。这样,申请人就可享受实用新型的早期权力化以及发明的长期保护这两个优势。

而日本没有如上的双报制度。同一个发明如果在同一天提出针对发明和实用新型的两个申请,即使最终放弃已授权的实用新型,也无法取得发明专利。
但在日本,可以以已授权的实用新型为基础来提出发明申请。这种方式提出发明申请的话,需要放弃实用新型权,该发明申请日将被视为提出实用新型的申请日。利用这种制度同样可以享受实用新型的早期权力化以及发明的长期保护这两大优点。但有一点需要注意的是,由于需要先放弃实用新型,然后再进入发明申请的实审阶段,由此,如下图,自放弃实用新型起到发明专利注册之间会出现空白时期。

下次我们会谈一谈日本和中国的实用新型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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